(1)為何要有環境倫理?
環境倫理是討論自然世界之價值,以及人類對自然界之義務及道德關係;換言之,人類在自然界中應如何對待自然,應如何規範人類之行為及態度,這是環境倫理的精義。在進行保育實務及生態教育時,最常面臨的問題是「我們為何要保護大自然環境?」、「大自然有什麼價值?」、「我們對環境有什麼義務?」,除非我們讓全民充分瞭解人和自然環境的關係,瞭解環境的價值,否則民眾不知為何而保護,為誰而保護。
隨著人類對自然之了解,體認大自然在人類生存、發展及生態系運作上之複雜過程和功能,近百年來生命中心倫理、土地倫理、生態中心倫理及深層生態學理論一一出現,並逐漸受到了解和重視,人類對自然之價值及倫理也有更新的認識。
(2) 人類的責任? 對大海該負的責任
姑且不論人類對大海的責任,畢竟那對許多人而言都太過於遙遠,但想想自己現在的所作所為將是自己的後代需要去承受的,這樣還能繼續放肆破壞嗎?
(3) 鮪魚保育國際公約對台灣的影響?
鮪魚可以說是台灣人很喜愛的飲食,而鮪魚保育國際公約卻限制了漁業對鮪魚的捕捉,需過於供,勢必第一個影響的就是鮪魚的價錢,而價錢又引誘了漁夫們有了觸犯公約的動機
(4)為何混獲是海洋生物的一大殺手?
捕魚時一併捕到的目標魚種以外生物,稱為「混獲(bycatch)」,但混獲的界定和計算常有混淆。WWF參與的這份研究,把混獲重新定義為「未經利用或未經管理的漁獲」,並以此估計,每年全球至少有3800公噸的海洋漁獲為混獲,高達全部漁獲的40%。以往衡量混獲通常只算進那些被漁民丟掉的,每年在700萬到2700萬公噸之間。成為混獲的魚和其他海洋動物被漁民丟回海裡時,常常是已死亡或垂死;就算有被利用到,也沒辦法評估最初把牠們捕上來是否符合永續,「這是一種隱晦不明的過度漁撈」。「混獲是海洋生物的一大殺手」,最壞的案例,就是為了取魚翅的捕鯊作業,有92%都丟回海裡。而上述這些估計還只是以重量計算,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程度更難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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